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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

  2026-03-02 08: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师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提高高校教师立德树人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教师师德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高校教师践行职业行为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省各类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下同)中与学校建立正式聘用关系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坚持把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通过考核,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
(二)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师发展特点;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客观规范开展考核;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师德考核导向作用;
(五)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综合确定考核档次。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高校负责本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师德考核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生活作风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内容涵盖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七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师德事迹突出,爱岗敬业,受到广泛赞誉,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师德考核可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未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可确定为合格档次。
(三)基本遵守师德规范,基本完成岗位工作,发生师德失范行为但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四)违背师德规范,未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师德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应参加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35%。
第八条   高校成立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或相应的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机构(以下统称“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统筹领导和组织师德考核工作。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纪检、教师、人事、教务、科研、研工、学工、团委、工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二级院(系)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构成。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作,一般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或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高校二级单位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一般由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
第九条   师德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方式。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日常师德表现,由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每学期进行汇总。
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原则上与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教师个人填写《师德考核登记表》,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二)民主评议。在教师自评的基础上,一般采取同事互评、学生测评、单位考评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根据评议及教师平时考核结果,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在二级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党员教师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
(三)综合评定。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审核二级单位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核结果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二级单位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干部人事档案。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其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十条   出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负面清单”行为并被查实处理的,依据具体处理情况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对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等处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对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或受到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的,按照对其师德考核结 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教师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师德考核未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干部选任以及人才项目、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校要将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纳入重点关注教师信息库,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加强教育引导。
第十五条    高校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依规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高校要以师德半年报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教师师德状况,及时防范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师德问题。
第十八条   高校要明确师德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部门 ,公开举报电话、邮箱、意见箱等,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师德考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是师德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和二级单位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考核工作相应责任。对在师德考核工作中敷衍应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校对管理人员、专职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校外兼职教师等开展师德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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